近期,泉州讨债公司成功执行一起欠款纠纷案件,通过依法查封、变卖养殖场肉鹅,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案件回顾
“法官,快快快!被执行人龙某在别的村有一个肉鹅养殖场,我带你们去找他。”申请强制执行人陈某带着财产线索急忙找到法官。原来,陈某在阳东区新洲镇某村经营饲料销售生意,养鹅户龙某长期赊账购买肉鹅饲料。
陈某多次催收货款,龙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陈某提起诉讼后,阳东区法院依法判决龙某支付拖欠陈某的饲料款。案件生效后,龙某仍未自觉支付饲料款。陈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执行法官提供了上述财产线索。
陈某向龙某所在村委会了解养殖场的情况后,执行法官在陈某的带路下,找到了龙某的养殖场。考虑到生鲜产品的特殊性,执行法官一一清点后,决定对现场共960只肉鹅进行“活封”。由于还没到适合销售的时间,执行法官明确告知龙某,该批肉鹅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如有处置或丢失需及时通知法院,如私自处理,法院将依法追究责任,龙某当场答应。
“龙某要卖鹅了!”半个月后,肉鹅饲养成熟可售卖了,龙某却偷偷联系买家自行处理。陈某获知情况后马上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赶往养殖场,发现该批肉鹅已全部装车正准备拉走,赶紧拦停装载车辆。
经陈某同意,执行法官当场向龙某和买鹅方核实销售总价以及交易方式,决定先售卖肉鹅,再由买鹅方把款项转入法院代收管账户。相关人员如果继续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天后,买鹅方依约将购买肉鹅的款项转入法院的代收管账户。龙某对此不服,怂恿其亲戚袁某提出执行异议。袁某主张案涉肉鹅属其所有,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他向案外人林某赊购千余只鹅苗在龙某的养殖场养殖,他才是案涉肉鹅的所有权人,出售肉鹅所得价款应归他所有。袁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林某签订的《鹅苗购销协议》等证据。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肉鹅由龙某养殖占有,另鉴于袁某和龙某是亲戚关系,袁某诉称鹅苗的购买和养殖行为均发生在法院判决龙某支付拖欠陈某的饲料款之后,且案涉《鹅苗购销协议》属事后补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袁某是案涉肉鹅的所有权人,袁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遂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阳东区法院通过依法查封、变卖龙某饲养的960只肉鹅,将11万多元卖鹅款转入了陈某的银行账户,及时保障了陈某的胜诉权益。
标题:泉州讨债公司阐述成功执行一起欠款纠纷案件,通过依法查封、变卖养殖场肉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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