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31日,郑某向农行某支行申请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以新申请的中国农业银行乐分卡作为还款账户。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条款约定:透支金额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部偿还的,从记账日起计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5月28日,农行某支行与郑某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一份,约定:分期金额为150 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手续费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若郑某未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则农行某支行有权按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本金收取利息、违约金等其他相关费用;郑某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的,农行某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并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争议解决由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9年6月13日,农行某支行与项某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由项某对郑某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债务清偿完毕。范围包括分期本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019年6月24日,农行某支行向郑某发放借款15万元,业务凭证记载该笔借款分期总本金150 000元,分期总手续费13 500元,期数36,首期应还本金4 167元,首期应还手续费375元。
自2020年1月起,郑某未能按时向申请人偿还分期本金、支付手续费、利息及相关费用,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另,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已支付律师费3000元。
农行某支行原系申请人的下属二级支行,故农行某支行的权利义务由申请人享有与履行。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仲裁庭根据合同及当事人庭审中答辩等因素,经综合判断,认为项某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中写明的主合同《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表面上虽并未指向本案的信用卡债务,农行某分行解释系因套用车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未作修改,同时考虑如下因素:1、第一次开庭审理项某本人出庭时并未对该承诺书原件内容、证明事项及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2.第一次开庭审理郑某、项某均答辩称对欠款本金无异议,当时签订合同无人告知手续费、律师费,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归还。3、郑某、项某与农行某分行之间除本次信用卡欠款业务外,不存在任何其他业务往来;4、该承诺书中签名系项某本人签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后将要承担的责任;5、项某签署该承诺书时,与郑某系夫妻关系;6、项某签署该承诺书的时间介于郑某向农行某分行申领案涉信用卡额度以及农户宁波鄞州分行发放信用卡额度期间;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将项某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理解为为郑某的案涉信用卡欠款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具有高度合理性与盖然性,而项某代理人所述项某对于签署该承诺书各种事项不知情不具有合理性。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郑某、项某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归还农行某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4 998元,手续费6 000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4月5日的利息7 436.01元、违约金3 633.60元,合计142 067.61元,(此后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4月6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加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申请人郑某、项某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农行某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 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案中,郑某和项某应在银行放款后逐月归还本金利息等金额,且项某在合同中签字认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因违约未全面履行还款责任。
申请人农行某支行主张项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仲裁庭是否支持,关键问题1.最终落款签名是否本人,2.是否与该行有其他业务往来。
结语和建议
共同还款人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一般情况下,共同还款人是借款人同户口下的直属亲戚及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东等。如若作为共同还款人,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共同还款人需要代为还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签订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务必认真阅读合同中每一项条款。
标题:泉州讨债公司阐述成功调解郑某向农行某支行申请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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