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
典型案例
● 案例一: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 案例二: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 案例三:婚介机构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返还部分费用——林某诉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案例四:因彩礼给付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考虑其过错情况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吴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四
因彩礼给付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考虑其过错情况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吴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吴某(男)与刘某举行订婚仪式,给付彩礼22.8万元。后因刘某发现吴某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况,未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吴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刘某返还全部彩礼22.8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全部彩礼的法定情形,但因吴某向刘某隐瞒了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况,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结果存在过错,应对返还彩礼数额予以酌减。经法院调解,刘某酌情向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吴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时,彩礼给付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因吴某向刘某隐瞒其身患重大疾病导致,吴某存在过错,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对该情形予以考虑。经人民法院调解,对刘某返还彩礼数额予以适当酌减,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标题:泉州讨债公司介绍因彩礼给付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考虑其过错情况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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