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二手车市场逐渐红火。
随着交易量不断上升,
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种矛盾问题时有发生。
日前,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原告徐某与被告阿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被告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徐某购车款12万元及自2024年5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今年5月,某汽车维修店老板阿某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将自己的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卖给徐某。交易后,徐某委托第三方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该车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多次要求阿某返还购车款未果,今年8月,徐某以阿某违背诚信、故意隐瞒真实车况为由,将阿某诉至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阿某返还12万元购车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经查,2024年5月29日,被告阿某与原告徐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车辆成交价为13.2万元;确认实际车况且交易后,徐某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阿某支付购车款12万元,阿某向原告徐某交付了车辆。
另查明,案涉车辆于2018年4月26日办理注册登记,2024年5月24日,所有权转移登记在阿某名下。徐某于2024年5月31日委托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检测,《检测评估报告》载明:事故车排查67项,异常8项;水泡车排查26项,异常24项;火烧车排查15项,异常4项。经查询,该车辆结案事故1次,车损金额为11万元,维修项目为“全损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阿某出售的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全损车”,保险理赔金额达11万元。车辆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情形下,往往会影响车辆性能、使用寿命和交易价格。阿某作为专业汽车修理人员,对车辆具有较高的辨识能力和专业知识,其出售车辆时本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购买方徐某如实披露车辆的真实信息,但阿某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协议以及交付车辆时向徐某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阿某未予告知案涉车辆的真实信息,影响了徐某的决策权,不能认定徐某明知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依然选择购买,且从时间上分析,支付车款、交付车辆在前,检测车辆、查询事故信息在后,因此,徐某请求撤销与阿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法院提醒各位消费者,在选购二手车时要注意通过正规渠道购车、严查车辆手续、谨慎签订合同、仔细查验车况,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避免产生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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