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要账公司介绍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万辩·裁判规则
1、刘某甲、刘某乙与李某、林某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被告李新、林振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雇佣原告刘亮、刘伟从事泥瓦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二原告提供劳务后,二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劳务费,该债务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双方离婚时对于债务的约定仅对离婚双方有效,不能约束本案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对账等信息,可以确定二被告尚拖欠原告刘亮劳务费18790元、拖欠原告刘伟劳务费4760元,故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剩余劳务费共计23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4)辽0911民初1661号
审理法院: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4-09-20
2、张某、娜某等退伙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对退伙事宜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俩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娜某与刘某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案涉合伙协议是由娜某与张某所签订,且合伙事宜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本院对娜某以其已经与刘某约定外部债务由刘某负责偿还的主张不予支持。另,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案号:(2024)新2927民初849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4-09-24
3、邢某、赵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欠原告邢某欠款及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赵某在喀什市承揽工程项目,向原告邢某借款用于工程施工,赵某借款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赵某借款及用途,常某某不知情,常某某未向邢某出具欠条,邢某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不能说明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笔债务不是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确认(2021)新3101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债务为被告赵某、常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常某某反驳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依法成立。
案号:(2024)新2827民初1499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4-09-24
万辩·司法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万辩·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标题:泉州要账公司阐述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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